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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书屋>1990年县委书记 > 第 75章 三条决议(第2页)

第 75章 三条决议(第2页)

“同志们,大家的意见我都听到了,各有道理,也反映了这个问题的复杂性。我来谈谈我的看法,并做出以下决定:”

“首先,必须明确一点:‘革命烈士’的称号,是授予为我军领导的、人民革命事业既包括土地革命、抗日战争、解放战争和我军建设事业英勇牺牲的同志的崇高荣誉。

蒋伪军队的性质是代表大地主大资产阶级利益的反动武装,其官兵在抗战中的牺牲,不具备‘革命烈士’的内涵和授予基础。

第75章三条决议

因此,绝不为蒋伪抗战牺牲人员追认‘革命烈士’称号!这一点,没有任何讨论的余地,必须旗帜鲜明!”

“但是,”陈朝阳话锋一转,语气中带着历史的厚重感,“抗日战争,是全民族的抗战。在抵御外侮、保卫国家民族生存的正面战场上,

确有千千万万的蒋伪官兵,包括许多被强征入伍的普通农家子弟,浴血奋战,壮烈牺牲。

他们的死,是为了民族不被灭亡。从民族大义和人道主义的角度出发,我们不能,也不应该,对他们的牺牲完全漠视,对其陷入绝境的遗属完全置之不理。”

“基于以上原则和现实考量,我将做三条决议及执行细则形成书面报告,立即上报地委和华北局备案。

说明这是我县基于本地实际情况的探索,请上级审查指示。若通过则进一步实施!”

“第一,不追认政治荣誉。不发放《革命烈士证明书》,不列入《革命烈士名册》,不享受革命烈属的政治待遇(如光荣牌等抚恤)。”

“第二,严格限定对象。只针对抗日战争期间,隶属的军队序列,在抵抗日本侵略者的战斗中直接阵亡或因伤重不治身亡的官兵的直系遗属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

必须提供相对可靠的证明材料,如同部队战友的书面证明并经地方政府核实、原部队的阵亡通知存根、地方志记载等,并经过县民政、武装部门联合审定。

对汉奸、伪军、以及抗战后打内战的死亡人员,一律不适用此政策。”

“第三,给予人道救济,而非抚恤。对经审定符合条件的遗属,且当前生活确实处于极端困难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难以维持基本生存)状态者,

由县民政局从社会救济专项经费中拨付,给予一次性或定期(视情况而定)的‘抗战牺牲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补助标准应明显低于革命烈属抚恤金标准,仅以保障其最低生存需求为限(如按当地最低口粮标准折算)。名目必须清晰注明是‘生活困难补助’,绝对区别于‘烈士抚恤金’!”

工作由民政局牵头,武装部配合审核身份,纪委全程监督。

必须坚持‘从严掌握、证据确凿、情况属实、本人申请、集体评议、张榜公布’的程序!严禁弄虚作假,严禁扩大范围,严禁提高标准执行!”

在整个过程中,以徐卫华为首的军职干部们没有一个人表示反对。

他们对陈朝阳所提出的决议深表赞同,并展现出了极高的服从性。

然而,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地方武装干部们,他们对这个决议持有不同的意见。

这表明地方武装干部们的革命热情虽然很高,但在具体问题上可能存在一些分歧。

相比之下,基层干部如村长和书记等,则更多地表现出感同身受的态度。

他们可能更能理解和体会到决议所带来的影响和意义,因此更容易接受并支持这一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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